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80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井良,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汤井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丽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10日,原告张海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海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
原告张海丽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