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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利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刑初1103号
案件名称肖利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利锋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1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利锋,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浙江省松阳县,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佩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利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肖利锋及其辩护人刘丹、梁佩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始,被告人肖利锋在广州市越秀区走马岗路1号自编1栋4层4023B仓库销售假冒“LOUISVUITTON”商标、“CHANEL”商标、“MCM”商标、“GUCCI”商标的手提包。

2019年5月2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肖利锋抓获归案,并在上述仓库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商标的手提包1340个、假冒“CHANEL”商标的手提包1235个、假冒“MCM”商标的手提包407个、假冒“GUCCI”商标的手提包1228个(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70876元)及手机1台。

截至2019年5月27日,涉案“LOUISVUITTON”、“CHANEL”、“MCM”、“GUCCI”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提包等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利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假冒手提包、手机及抓获现场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材料、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仓库租赁合同、档口租赁协议,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据,证人黄某、肖某、吴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肖利锋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9〕5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肖利锋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利锋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利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肖利锋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肖利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达成合意,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利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假冒“LOUISVUITTON”、“CHANEL”、“MCM”、“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共计4210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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