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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128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2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曾继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其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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