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75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豪创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明街4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8。
经营者周章。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