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民初15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大俊,女,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大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春雨审判员 焦 波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朱启凡书记员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