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500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文,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鑫一丰酒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2000MA4WECA57F。
经营者:杨润发。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鑫一丰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