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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厦门木冠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03民初1946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厦门木冠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厦门木冠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946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木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506号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9076955。

法定代表人:王旭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木冠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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