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42883号原告: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359(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灿平,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层3203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星,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