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04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传芳,女,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