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沙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昕,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杰,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