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421号原告:北京宇联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180号6层737。
法定代表人:姜群星,总经理。
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院5号楼1至7层101内1层124号。
法定代表人:税亚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宇联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宇联信通公司)诉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易正达北京分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宇联信通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正达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宇联信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宇联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宇联信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