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3刑初1329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少派,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浮岗村新乡新厝巷十七号(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8年1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陈扬骏,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9〕1271号起诉书及东三区检刑变诉〔2019〕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少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少派及其辩护人陈扬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于2019年8月21日裁定恢复本案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杨少派在未经被害单位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带有“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表头、表带、包装盒、吊牌等物品,雇佣黄家仪、谢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塘厦镇丽景花园丽晶苑4A室、丹缇轩11栋304房进行组装、包装,然后销售给他人。
2017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前往上述两个地点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带有“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手表成品434块(共价值约34720元)、手表表头1642个、皮表带10600条(共价值约13万元)及吊牌、标签、包装盒、包装袋、手镯等物品一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单位代表史建的陈述,黄某1等证人的证言,假冒手表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杨少派的供述与辩解。
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少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少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杨少派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少派假冒的只是一种商标,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2.被告人杨少派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当庭认罪;
3.被告人杨少派无犯罪前科,家庭困难;
4.希望对被告人杨少派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杨少派在未经被害单位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带有“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表头、表带、包装盒、吊牌等物品,雇佣黄家仪、谢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塘厦镇丽景花园丽晶苑4A室、丹缇轩11栋304房进行组装、包装,然后销售给他人。
2017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前往上述两个地点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带有“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手表成品434块、手表表头1642个、皮表带10730条及吊牌、标签、包装盒、包装袋、手镯等物品一批,公诉机关对于当场查扣的手表成品434块及能配对组装的手表1642块,按照被告人杨少派供述的最低销售价80元计算,案涉查扣的手表价值为166080元。
庭审时,被告人杨少派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带有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两个)的成品手表、表头、表袋、包装盒、包装袋等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送货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红包及转账记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档案、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黄某1、谢某1、王某1、许某、杨某1、彭某1、黄某2、杨某2、张某1、张某2、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表史建的陈述,被告人杨少派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少派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对于现场查扣能配对但尚未组装的1642块手表,属于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杨少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
经查,案涉“”、“DANIELWELLINGTON”虽属同一权利人所有,但该两种商标系分别注册,其相似性及共同使用于同种商品均不影响两种商标的独立性。
根据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情况及被告人杨少派的供述,被告人杨少派在假冒手表及包装盒、包装袋上分别使用了上述两种商标,因此,应当认定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情形。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被告人杨少派的辩护人提出的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等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由于涉案的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不能适用缓刑。
关于本案被告人杨少派的身份问题。
经查,无法核实被告人杨少派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杨少派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视被告人杨少派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少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前先行被羁押的83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到本院,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塘厦派出所的假冒手表成品434块、表头1642个、表带10730条、手镯1075个、包装袋1050个、包装盒203个、标签1600个、手提袋430个、吊牌36000个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