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990-1599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蒯飞,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多利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创业二路南六巷鸿泰富大厦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昌。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两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两案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