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0639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不忘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华街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9Y。
法定代表人:刘继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刘继本,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不忘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刘继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