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58号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新一街12号1501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剑英,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剑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