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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顺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4322号
案件名称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顺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顺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初4322号 原告: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徐家社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4。

法定代表人:徐凤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顺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东龙新村一区8号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G。

法定代表人:李广。

原告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顺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鑫、王华永和被告的法定表人李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2037××××.×”、名称为“一种集苗木移栽、施肥、点播于一体的秒栽种植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权,包括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栽苗器”,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库存、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以及相应的生产工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开庭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2037××××.×”、名称为“一种集苗木移栽、施肥、点播于一体的秒栽种植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权,包括许诺销售、销售“栽苗器”,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库存。

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2018年2月2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206948××××”。

原告系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在1688网站上许诺销售、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8年10月在阿里巴巴开诚信通店铺,店铺展示了一款移苗器,由于生意不好,现店铺已被迫关闭。

在关闭前一个月,原告代理人王华永律师在店铺购买了2个移苗器,然后起诉被告侵犯知识产权。

涉案专利取得时间为2018年2月2日,涉案专利所称的秒裁种植器在原告取得专利之日前就是一款为大众所熟知的产品,原告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根本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百度视频、优酷视频、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淘宝等均可以搜索到大量秒裁种植器的相关产品、图片、视频。

被告销售的苗裁器是基于现有技术,是早就被大众所熟知的并已经在市场上大规模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产品,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

另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取得时间是2018年2月2日,但是被告销售的苗裁器属于厂家代发性质,代发货厂家早在2016年10月18日就在优酷网发布广告。

原告在阿里巴巴开设的店铺上架的涉案产品仅仅销售了2个,而这2个正好是王华永所购买,两个的合计销售金额仅202.20元,仅获利52.20元,并未取得巨额利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有关事实 专利注册证明显示: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8年2月2日授予原告ZL201720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集苗木移栽、施肥、点播于一体的秒栽种植器”,并予以授权公告,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时间是2019年1月15日。

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有关事实 (2018)深证字第147361号公证书记载: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华永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被告在阿里巴巴1688开设的店铺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名称为“JSH多功能秒栽器定植器蔬菜种植器栽苗器移苗器种苗器点播施肥播”,单价96.6元。

(2018)深证字第147364号公证书记载: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华永于2018年9月27日在广东省深圳公证处收取到单号为66911235××××的天天快递包裹,产品为前述所购产品,内有一张盖有被告深圳市金顺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金额为202元的收据。

三、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技术比对 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5。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集苗木移栽、施肥、点播于一体的秒栽种植器,包括筒管、施力结构和从动结构,所述施力结构设置在筒管的侧面,所述从动结构设在筒管的底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动结构主要包括三角锥锨和环状突出块,在三角锥锨的侧面安装有转动连接件,且转动连接件上设有衔接孔,所述转动连接件通过衔接孔固定在环状突出块上,且转动连接件连接动力力杆,所述施力结构主要包括旋转把手和环形弹簧,在旋转把手的下侧设有凸出衔接块,且凸出衔接块上设置有连接孔,所述凸出衔接块连接施力力杆,且施力力杆和动力力杆均连接有滑行环状铁皮,所述滑行环状铁皮紧密安装在筒管的侧面,所述筒管的侧面安装有弹簧固定端,所述旋转把手通过连接孔与环形弹簧连接在一起,且环形弹簧的另一端固定在弹簧固定端上,在旋转把手的末端设有筒管壁固定块,所述施力结构的上方于筒管的侧面安装有固定把手,在固定把手的侧面设置有防滑垫,所述筒管的顶端安装有苗木或种子进入口。

权利要求4记载:根据权利要求书l所述的一种集苗木移栽、施肥、点播于一体的秒栽种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锥锨的数量为三个,且三个三角锥锨围成锥状结构。

权利要求5记载:根据权利要求书l所述的一种集苗木移栽、施肥、点播于一体的秒栽种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筒管采用的是为不锈钢材料。

原告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可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1.一种集苗木移栽、施肥、点播于一体的秒栽种植器,包括筒管、施力结构和从动结构,所述施力结构设置在筒管的侧面,所述从动结构设在筒管的底端。

2.所述从动结构主要包括三角锥锨和环状突出块,在三角锥锨的侧面安装有转动连接件,且转动连接件上设有衔接孔,所述转动连接件通过衔接孔固定在环状突出块上,且转动连接件连接动力力杆。

3.所述施力结构主要包括旋转把手和环形弹簧,在旋转把手的下侧设有凸出衔接块,且凸出衔接块上设置有连接孔,所述凸出衔接块连接施力力杆,且施力力杆和动力力杆均连接有滑行环状铁皮。

4.所述滑行环状铁皮紧密安装在筒管的侧面,所述筒管的侧面安装有弹簧固定端。

5.述旋转把手通过连接孔与环形弹簧连接在一起,且环形弹簧的另一端固定在弹簧固定端上。

6.在旋转把手的末端设有筒管壁固定块。

7.所述施力结构的上方于筒管的侧面安装有固定把手,在固定把手的侧面设置有防滑垫。

8.所述筒管的顶端安装有苗木或种子进入口。

经当庭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5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表示不清楚是否落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四、被告的辩解 被告庭审中确认是涉案网店的经营者,许诺销售、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被告提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该判决书认定:在“腾讯视频”中,2015年8月12日上传的“省时省力的秒栽器”(地址:https://v.qq.com/x/page/t037006g1j1.html)和2017年1月27日上传的“苗栽器的安装”(地址:https://v.qq.com/x/search/?q=%E7%9C%81%E6%97%B6%E7%9C%81%E5%8A%9B%E7%9A%84%E7%A7%92%E6%A0%BD%E5%99%A8stag=0smartbox_ab=)两条视频中已全部披露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同时被告提交了(2019)粤73民初248号中相关视频。

原告质证后认为因被控侵权产品并不一致,该判决书的认定不具有参考性。

五、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计算的有关事实 原告没有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其请求法院对经济损失金额酌情确定。

至于维权费用提交证据证明合理支出19368元。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公证书、被控产品实物、公证费、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涉案ZL20172037××××.×号“一种集苗木移栽、施肥、点播于一体的秒栽种植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权利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涉案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保护。

被告自认开办涉案网店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系同类产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案中,被告提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以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经比对,该判决引用的多个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视频中所涉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基本一致,考虑到被告提交多个视频显示系由不同网友在不同时间自行上传的,且不限于一个视频网站,从生活常识出发,成功修改不同发布者在不同视频平台上传的多条视频上传时间的概率非常低,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涉案申请日以前在国内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的抗辩主张,应予采纳。

综上,被告虽许诺销售和销售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但因该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依法不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由此,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本案侵权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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