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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朝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朝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张朝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民初210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李芳菲,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朝展,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熹,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朝展、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菲和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朝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张朝展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

2.被告张朝展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5万元(含合理费用);

3.被告寻梦公司披露被告张朝展在其平台(拼多多)登记备案的主体身份信息、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以及删除相关侵权链接;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权利人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许可,取得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区域的普通许可使用以及代为采取维权行动的特别授权。

原告和权利人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投入巨资研发“XEQ方程式”商品,商品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

并通过宣传和推广使“XEQ方程式”商品为广大消费者熟知且获得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

目前,“XEQ方程式”品牌已成为化妆品领域的知名品牌,具有较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张朝展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依美护肤品”店铺,销售的“德沃XEQ三重方程式玻尿酸原液保湿补水抗衰老祛斑祛痘美白100ml”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已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怠于履行审查及监督义务,且为被告张朝展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利益,二者的行为共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时,原告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由被告张朝展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再主张要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被告寻梦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开庭时辩称,1.寻梦公司仅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家被诉侵权行为无牵涉,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城的经营者,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

寻梦公司是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2.寻梦公司已经尽到事前资质审查义务、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

3.寻梦公司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删除相关链接,原告对寻梦公司的诉请已无事实基础。

寻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立即核实了涉案商品信息,通知商家立即处理被诉侵权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了被诉商品链接。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拼多多平台商家信息披露;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1、2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涉案商标注册证,证明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拥有涉案商标。

4.商标权许可使用协议,证明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区域使用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5.(2018)厦鹭证内字第38713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实物;

6.恒奢XEQ防伪码真假鉴别方法说明;

7.被告张朝展销售商品的防伪查询结果;

证据5-7证明被告张朝展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且公证购买实物经查验属于假冒商品,给原告造成了商誉及经济损失。

8.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寻梦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涉案店铺基本信息;

2.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

3.涉案店铺协议签约记录;

证据1-3证明(1)寻梦公司仅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家被诉侵权行为无牵涉,并已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责任,依法披露涉案商家相关信息,不存在任何帮助侵权行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就拼多多平台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约定,寻梦公司仅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商家在拼多多设立店铺后直接对外销售,店铺内的商品信息均由商家自行制作、编辑、发布及维护,商品的进货、仓储、配送、销售、售后服务等也由商家自行负责;

(2)寻梦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协议明确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均为正牌商品,商品来源真实、合法,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4.涉案订单信息及商品操作日志(商品禁售),证明寻梦公司已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早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前,商家已下架、删除了涉案商品。

寻梦公司于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禁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已无涉案商品链接,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没有造成原告损害扩大,寻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拼多多网站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证明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官方网站上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投诉功能网页,便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朝展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开庭审理,结合到庭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以及被告寻梦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取得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上的成套化妆品、洗面奶、美容面膜等,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

涉案商标由三个大写英文字母“XEQ”以及右上角的上标“方程式”三个中文汉字组合而成,在字母“X”的左上角内有一个“+”符号。

2018年3月8日,深圳德沃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权许可使用协议》,授权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授权方式为普通许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使用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或服务,并特别授权原告有权以其自己名义维权和进行诉讼活动、接收和解款和执行款等,授权期限自商标授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6月11日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依美护肤品”店铺购买“德沃XEQ三重方程式玻尿酸原液保湿补水抗衰老祛斑祛痘美白100ml”商品(下称被控侵权商品)2件,共付款40元;

于同月15日收取以上网购商品。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收取货物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登陆拼多多网站个人账号查看相关网购信息等过程予以监督及公证,对所收取的货物进行拆封、拍照后予以封存,并于8月15日出具(2018)厦鹭证内字第38713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据该《公证书》显示,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页面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一致的标识。

原告支付公证费800元。

开庭时,本院当庭对前述公证处监督下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查验,封存物品为“XEQ方程式三重玻尿酸原液”,被控侵权商品瓶身标签以及商品外包装盒上均使用了标识,该标识与涉案商标一致;

商品外包装盒黏贴的防伪标签上有三个用于防伪查询的编码,包装盒背面标注委托方为深圳沃尔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原告查询鉴别,被控侵权商品上编码不存在、系假货,且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正品在外观上一致。

拼多多平台后台显示,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18年10月25日下架,平台于2019年6月4日对被控侵权商品实行平台禁售措施。

开庭时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已经删除。

另查,拼多多平台“依美护肤品”店铺经营者为张朝展,公民身份号码,即本案被告。

2019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涉案商标诉讼时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三重玻尿酸原液,属化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种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外包装盒上标注的标识、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链接中所展示的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较,与涉案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完全相同。

原告就商品的真伪已进行鉴别并详述鉴别方法和过程,虽在证据类别上属于当事人陈述,但原告作为本案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有能力鉴别其相关商品与他人假冒商品之间的区别。

鉴于被告张朝展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结合原告提交的鉴别结论,本案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未经原告或权利人许可生产或销售。

由于被告张朝展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品,被告张朝展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已当庭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再请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本院对被告寻梦公司的抗辩理由及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不再评述。

关于被告张朝展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原告诉请被告张朝展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请求被告张朝展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万元,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张朝展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确定。

维权合理开支部分,原告支付了公证费及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并委托了律师进行诉讼。

由于本案没有相关的许可费用可予参照,综合考虑被告张朝展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情节、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张朝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朝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朝展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XEQ方程式三重玻尿酸原液商品;

二、被告张朝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朝展负担。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被告张朝展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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