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32号原告: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澜柔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78号首层;
42、46、60、62、80号第二层、三元里街松柏北街77、81号首层、61、73号第二层、55号1-5层广州市三元里泰安日用化妆品市场A座二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1。
被告:惠州市尚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澜柔化妆品有限公司、惠州市尚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0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0000元”。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