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71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家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不可作为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孙金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红,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曾育周,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林,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家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曾育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家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曾育周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家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曾育周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家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曾育周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320.48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660.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家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80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曾育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