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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323民初2375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323民初237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Y,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女,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纳利鑫)与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纳利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3、判令被告在《淄博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洗衣液、洗衣粉、液体洗涤剂、肥皂、清洁用品、卫生用品、化工原料等生产、销售为主业,兼营货物进出口、普通货运的企业。

原告创建于2007年,旗下拥有河北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中韩河北好太太化妆品有限公司、石家庄艾洁日用化工厂等关联企业。

原告目前系河北省最大洗衣粉、洗衣液、AES生产基地,其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原告旗下拥有“奥白琦”、“好太太”、“鑫鱼”、“奥克美”、“家特美”、“飞白”等多个洗化品牌。

“好太太”品牌系原告主打品牌之一。

2001年“好太太”商标获准注册。

2009年“好太太”洗衣粉被认定为河北省优质产品,2013年“好太太”商标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商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的“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与原告同为洗化用品行业的经营者,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其应当知晓“好太太”商标归属于原告并采取合理措施以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其次,被告作为商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以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使侵权洗化用品流入市场,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及商标显著性被弱化。

被告主观恶意明显,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合家福超市辩称,1、涉案商品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答辩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详见书面答辩状,书面答辩状内容为:一、我们所销售的洗衣液为石家庄彩阳日用品有限公司品牌为多彩一生、鑫五岳好太太,产品上是有好太太字样,但好太太上并未标注商标标注。

二、原告称我们存在侵权的恶意,我们不认同。

原告的好太太产品虽己取得注册,但好太太品牌并没有原告所说的那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我们进场销售之前,没有看到过好太太在央视卫视等主流媒体的任何广告宣传,而且我们淄博市场也没有见到过原告的产品在我们淄博各大终端卖场的销售。

这也是我们在进场这款洗衣液销售时所忽略的,只是认为好太太跟好妈妈好妈咪一样作为修饰词而非品牌。

这也是我们的过错之处。

三、还有,大家都知道销售侵权产品无非是为了获得高于正常产品的高利润,高利才是明知违法侵权的诱因和原动力。

多彩一生好太太、鑫五岳好太太均销售少、毛利低。

四、对于我们淄博市场上没有上市的产品,说侵权后果很严重,和造成的损失在哪里?五、我们超市虽然不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我们是整体统一经营的整体,应作为一个案件来处理。

六、对于我们由于专业知识不够而造成对于原告的侵权我们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们愿意对好太太厂家此次涉及商标使用,以及取证过程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合理赔偿。

七、最后,我们坚定遵守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坚决支持对于权益人合法权益的诉求。

也请求法官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给予适当评估,能给与我们公平的对待。

从某种意义上看我们也是受害者)。

补充:3、答辩人个分支机构没有法人的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应该承担责任。

4、馨五月购销合同、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付款单据因时间2016年10月份,时间较长,信息和财务负责人交接、更换,需查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8月28日,石家庄市艾洁日用化工厂注册了第1624372号“好太太”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等。

2010年1月27日,石家庄市艾洁日用化工厂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原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2010年12月7日,原告注册了第7307702号“好太太”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洗手膏等。

2009年12月原告生产的“好太太”洗衣粉获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2013年12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三年。

原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皂液、洗衣皂、洗洁精等产品上使用了上述“好太太”商标。

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聊城君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德彬到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10月18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跟随陈德彬来到淄博市迎春园小区的合家福超市,该商场内展示的营业执照有如下信息:名称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迎春园店。

陈德彬在该商场内,以普通消费者名义付款8.80元购买了含有“多彩一生、好太太”字样的洗衣液一袋以及其他商品。

现场取得购物小票一张、“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银联商务消费刷卡单一张。

陈德彬对上述商场外景进行了拍摄,取得照片一张。

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及票据代为保管。

回到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后,陈德彬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所购的洗化用品进行了清空处理,并对上述所购物品拍照,公证人员对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交陈德彬保管。

2016年12月30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4244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封存洗衣液包装的正面中间显著位置印有较大字体“好太太”字样;

在包装背面左上部分有较大字体的“好太太”字样,且该三个字的字体明显要大于正面、背面的其他文字。

另查明,被告合家福超市成立于2007年4月27日,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等。

合家福超市迎春园店为被告合家福超市的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日,2018年12月18日核准注销。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是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注册商标“好太太”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对“好太太”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合家福超市迎春园店销售的封存洗衣液正面有较大字体的“好太太”字样,该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好太太”标识的读音、排列顺序完全一致,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且洗衣液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核准类别第3类中肥皂、香皂、香波属类似产品,故封存产品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合家福超市迎春园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合家福超市迎春园店作为被告合家福超市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已经注销,其民事责任由被告合家福超市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其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其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等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原告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被告的经营规模和地点,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购买侵权商品支出费用、聘请律师进行维权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淄博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通过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方式就可以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因此无需再判令被告登报声明。

被告抗辩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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