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126号原告:老某,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如一新火锅店。
经营者:王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闫家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194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经营者父亲,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良源小区。
原告老某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如一新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老某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