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46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毛谭,男,汉族,1992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坡西村委会后坊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899205180316。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毛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