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寿光市丽涵手机超市,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商业大厦沿街楼,工商注册号:370783610205560。
经营者:孙超,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丽涵手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民初49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山东省寿光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丽涵手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