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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丰泽区超盛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76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丰泽区超盛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丰泽区超盛五金店;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6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超盛五金店。

住。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宏花苑连体住宅**店,实际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盛水暖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2YJ3DW8U。

经营者:陈志超,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超盛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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