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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香吧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6知民初87号
案件名称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香吧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香吧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87号 原告: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蓉都大道南一段71号9座11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居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丽,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香吧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桥西侧桥头壹号洞子。

法定代表人:阳建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明勇,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香吧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2021年4月20日,原告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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