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643号原告:林凤琼,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百缘鑫松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王振起,男,汉族,1964年6年2日生,住河北省文安县××××××××××××××××。
被告: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江厚。
被告: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高增增。
原告林凤琼诉被告武侯区百缘鑫松家具经营部、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电视柜(2012)”。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林凤琼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凤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琼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凤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