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36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新市区泓发五金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复兴中路2632号“泓发五金丝网劳保土产”店铺。
经营者:顿建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保定市新市区泓发五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