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56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1803。
法定代表人:罗日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小镇******div>法定代表人:胡小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7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经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79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