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民初1495号之二原告:海尔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园工业园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树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董柯馨,执行董事。
原告海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集团)与被告上海树歌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海尔集团诉称,原告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美好生活解决方案服务商,旗下拥有海尔、卡萨帝等众多智能家电品牌,是“卡萨帝”、“casarte”商标的权利人。
“卡萨帝”、“casarte”商标由原告独创,“卡萨帝”并非固有词汇,而是由原告所独创的文字组合,“卡萨帝”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
并且“卡萨帝”、“casarte”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已达到驰名商标的事实状态并在2012年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在天猫违法开设“卡萨帝家居旗舰店”并在红星美凯龙上海真北店开设“卡萨帝”门店,大量销售标注有“卡萨帝”、“casarte”的商品,获利巨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树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树歌公司通过天猫网店销售被诉产品,参照《关于适用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青岛海尔集团可以在树歌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该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树歌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海尔集团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树歌公司在公司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该以住所地作为对树歌公司相应行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即便本案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本案也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本案如果认定青岛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则适用法律不当。
应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告所在地并非青岛,且从原告的证据来看,青岛仅为原告所在地和网络购物收货地,由于网络收货方可以随意选择网络收货地,故不应作为合法的侵权链接点。
在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青岛为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本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应移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