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民终1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东池袋。
法定代表人:金井政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成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铃木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成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
法定代表人:马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
法定代表人:徐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上诉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上诉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廉成赫,被上诉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棉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杨硕,被上诉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洁、杨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中国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一审判决对于“晴纶毛毯/D”商品上的标签信息认定有误,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3、一审判决判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判令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已足以弥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4、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棉田公司和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起诉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侵权情节轻微。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于“晴纶毛毯/D”商品上的标签信息认定有误,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一审判决判令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判令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已足以弥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3、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棉田公司和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起诉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侵权情节轻微。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辩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二者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对“晴纶毛毯/D”商品的事实查明清楚。
一审判决对被诉侵权行为和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商标权的行为;
二、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共同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实体门店、经济日报、凤凰网(ifeng.com)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造成的影响;
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连带赔偿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98114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01886元(其中包括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费用人民币1886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商标、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简称第1561046号商标)及“无印良品”的知名度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家用亚麻布、丝绸(布料)、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罩、床垫遮盖物、鸭绒被、褥垫套、蚊帐、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丝毯、定做的马桶盖罩(纤维)”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
商标注册人为棉田公司。
第1561046号商标于2001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
该商标的原始注册人为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简称南华公司)。
2004年7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棉田公司。
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棉田公司为其投资人之一。
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涉案商标及第1561046号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授权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
南华公司的提花无捻割绒毛浴巾系列获2000年中国国际纺织品博览会巾帕类金奖。
棉田公司曾获2011-2012年度中国家纺最具时尚创意奖、全国质量诚信承诺优秀企业、2012-2013年度中国家纺最具科技创新奖、全国质量诚信倡议先进企业等荣誉。
2014年8月,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无印良品”品牌荣获中国纺织报社、服装时报社和中国家纺品牌影响力传媒大奖组委会颁发的2013-2014年度中家纺最具原创设计奖。
2015年3月16日,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要产品:无印良品毛巾制品、功能性床品、家具服饰、布艺、婴幼儿产品)荣获中国质量检测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
2011年1月1日,棉田公司与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蓝岛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蓝岛公司为棉田公司提供位于北京蓝岛大厦东区栋楼五层的经营场地,经营商品包括无印良品品牌的床上用品和毛巾。
棉田公司曾与大连东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东凯公司)签订《授权销售合同书》,授权东凯公司代理销售包括无印良品品牌在内的毛巾及床上用品,授权经营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认为上述合同能够证明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另外,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称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的授权不是商标法中许可使用类型的标准表述,且该授权书没有进一步明确被许可人在这样的授权下是否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故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表示上述授权属于排他性的授权,棉田公司在给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授权后,自己仍在使用涉案商标,授权书中表示为独家使用系棉田公司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理解,将“排他”叙述为“独家”所致。
上述事实,有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交的证据1-8,证据19至证据22、证据29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8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为其唯一股东。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4年10月13日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333号公证书(简称第21333号公证书)显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妹娣于2014年10月10日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
第21333号公证书中显示: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天猫商城”,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天猫TMALL.COM品质生活-尚天猫就购了官网”。
进入网站后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无印良品官方旗舰店”,搜索结果中显示“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品牌直销”。
点击进入该店铺后,选中本页面上“家装·家纺·家电”菜单下的“被子·寝具”,在显示页面中选中“¥500.00无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进入该商品介绍页面。
页面中显示信息包括:商品名称为“无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累计评价0,月成交记录0件。
该公证书亦有涉及其他公证内容。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5年5月7日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128号公证书(简称第06128号公证书)显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思源于2015年4月22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
该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23日,公证处公证人员及谢思源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3号楼的世茂广场·工三,在1层MUJI無印良品店购买了一件价格为人民币940元、品名为腈纶毛毯/D以及其他三件商品。
“腈纶毛毯/D”商品标签上标注有以下内容:“無印良品”、“日本制MADEINJAPAN”、“株式会社良品计画www.muji.net”、“品名:腈纶毛毯/D”、“经销商: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零售价:RMB940元”。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5年6月1日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639号公证书(简称第20639号公证书)显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思源于2015年5月29日使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
该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天猫”,找到“天猫TMALL.COM品质生活-尚天猫就购了官网”。
选中本页面上“家纺/布艺/鲜花”菜单下的“无印良品”,并在显示页面中选中页面上的“品牌”下的“MUJI/无印良品”,页面上方显示有“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
随后选中页面上“¥490.00无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显示信息包括:商品名称为“无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价格为“人民币490元”,累计评价1,月成交记录2件。
该公证书亦有涉及其他公证内容。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5年6月2日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640号公证书(简称第20640号公证书)显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思源于2015年5月29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
该公证书显示:2015年5月29日,公证处公证人员及谢思源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的华贸购物中心,在3层MUJI無印良品店购买了一件价格为人民币468元、品名为麻平织床罩/D的商品,一件价格为人民币478元、品名为麻平织床罩/Q的商品。
“麻平织床罩/D”商品标签上标注有以下内容:“MUJI無印良品”、“品名:麻平织床罩/D”;
“产地:中国上海市”;
“销售商: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零售价:RMB468元”。
“麻平织床罩/Q”商品标签上标注有以下内容:“無印良品”、“中国制MADEINCHINA”、“株式会社良品计画www.muji.net”、“品名:麻平织床罩/Q”;
“零售价:RMB478元”;
“产地:中国上海市”;
“经销商: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该公证书亦有涉及其他公证内容。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明确表示认可上述商品的委托制造商均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是销售商。
但表示只有在商品上标注有“MADEINCHINA”的可以认可在中国有制造行为。
此外,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认为,网页中标注“无印良品”的行为系由天猫商城系统设定,其无法控制和修改。
此外,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第2号判决书)、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0842号决定(简称第Y000842号决定)、(2012)商标异字第51769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51769号裁定),用以证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具有恶意。
第2号判决书记载,2001年4月26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针对第1561046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2004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2004)商标异字第20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第1561046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4年1月20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不服上述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2009年3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9]第4991号《关于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第1561046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历经一、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维持。
201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第2号判决书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使用的情况以及在这些地区的知名度情况,并不能证明其“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第Y000842号决定载明,2014年2月7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561046号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后商标局经审查做出第Y000842号决定,决定驳回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撤销申请,第1561046号商标不予撤销。
第51769号裁定载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曾针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2012年9月11日,商标局做出第51769号裁定,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后未有当事人针对该裁定提起复审。
上述事实有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交的证据17、18、23、24、25、31、33、34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三、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相关的事实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提出赔偿数额人民币698114元系依据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数额。
为证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委托代理协议》,用以证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为制止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侵权而支付的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10万元。
2.本案所涉及的购买侵权产品的票据,其中腈纶毛毯/D花费人民币940元,麻平织床罩/D花费人民币468元,麻平织床罩/Q花费人民币478元,用以证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购买被诉侵权商品共花费人民币1886元。
此外,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当庭出示了律师费票据,并明确表示本案相关公证费用已全部在(2015)京知民初字第763号案件中主张,故在本案中不再主张。
上述事实有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交的证据28、36、补充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四、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一)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对“無印良品”享有的权利第4471263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板覆盖物、小地毯、垫席、地毯、汽车用垫毯、浴室防滑垫、门前擦鞋垫、非纺织品制墙帷、人工草皮、墙纸”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
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抽屉的橱、写字台(家具)、桌子、椅子(座椅)、镜子(玻璃镜)、木制包装容器、竹制包装容器、塑料包装容器、垫子(靠垫)、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垫子(床垫)、个人用扇(非电动)、购物用非金属筐、像框、非金属工具箱(空)、杂志架、书架、非纺织品制窗帘圈、窗帘轨、百叶窗、床、家具非金属脚轮、挂衣架、沙发、装有脚轮的台车(家具)、婴儿学步车”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
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烹饪锅、烤盘(烹调用具)、炸锅、非电和非贵重金属制咖啡壶、非电热壶、非贵重金属环、饮水玻璃杯、非贵重金属碟、瓶、饭盒、非贵重金属餐具(刀、叉、匙除外)、瓷质餐具(刀、叉、匙除外)、梳、盥洗室器具、水桶、扫帚、拖把、刷子、家具掸、垃圾筒、喷壶、鞋拔、粉扑、非贵重金属制随身携带的粉饼盒、梳妆海绵、牙刷、毛刷、熨衣板、花盆、非贵重金属烛台、非贵重金属花瓶、非贵重金属家用托盘、筷子、厨房用切菜板、开瓶刀、饭勺、擦菜板(家庭用具)、漆器餐具(刀、叉、匙除外)、清洁器具(手工操作)、纸质餐具(刀、叉、匙除外)、洗衣器具(手工具)”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
上述三枚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均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此外,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無印良品MUJI”等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被认定为日本知名商标的材料,用以证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無印良品MUJI”的商标在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
(二)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所拥有的“MUJI”品牌的知名度针对“mujihome.com”、“mujihome.net”两项域名,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申请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进行仲裁解决,该组织经审理作出CN-1400761号行政专家组裁决。
针对“mujihome.cn”、“mujihome.com.cn”、“mujihome.中国”、“muji.中国”、“mujihome.net.cn”五项域名,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仲裁解决,该组织经审理作出CND-2014000024号裁决书。
裁决结果均为将上述相关域名转移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认为上述裁决书能够证明“MUJI”商标显著性强,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商品上均载有“MUJI”,故相关公众可辨识其来源。
根据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自行统计,截止2014年6月,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中国大陆地区共开设108间店铺,位于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等各大区域。
2012年3月9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显示以“无印良品”或者“MUJI”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和全文字段检索,检出文献3149篇,打印705篇;
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检出文献1164篇,打印276篇。
上述文献涉及对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其“无印良品”、“MUJI”品牌的介绍,时间跨度为1998年至2011年。
此外,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还提交了商品标签照片,用以证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目前生产的商品标签已进行改进,如果是在中国生产的商品则直接标注“MUJI”,否则则采取贴附“MUJI”进行遮盖的方式,均不再显示“无印良品”。
一审庭审中,在被问及何时开始变更标签标注时,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均表示不能确定。
上述事实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1-8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本案中的适格原告。
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为棉田公司,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授权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
一审庭审中,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均表示上述授权属于排他性的授权,棉田公司在给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授权后,自己仍在使用涉案商标,授权书中表示为独家使用系棉田公司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理解,将“排他”叙述为“独家”所致。
故上述授权中虽使用了非规范表达“独家使用”而未依法明确授权类别,但在本案诉讼中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已经对授权类别进行了明确,表明授权属于排他性许可,故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可以与棉田公司共同起诉,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关于被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成立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张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生产、销售的腈纶毛毯/D、麻平织床罩/D、麻平织床罩/Q、无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无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共5项商品侵害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根据查明事实,上述商品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实体专卖店或天猫旗舰店销售,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亦认可上述商品的委托制造商均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销售商均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足以证明上述商品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生产、由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销售。
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毛毯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毛毯、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床罩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床褥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褥子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者同时使用在毛毯、床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虽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但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权商品,因此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另外,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在棉田公司合法持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因此亦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销售涉案商品网页中标注“无印良品”的行为系由天猫商城系统设定,其无法控制和修改一节,根据查明事实,涉案“无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无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商品系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中销售,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销售上述商品网页中标注“无印良品”系天猫商城系统设定,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侵害了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前述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的行为侵害了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应停止侵害行为。
鉴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市场声誉产生影响,故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关于要求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的请求应予支持。
鉴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实体门店及天猫旗舰店,故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内发表声明足以消除影响,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关于要求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经济日报、凤凰网等媒体发布声明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其不应予以赔偿。
根据查明事实,棉田公司与蓝岛公司、东凯公司分别于2011年、2014年签订有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销售合同,该事实显示棉田公司在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故针对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张以法定赔偿的方式主张经济损失人民币698114元。
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费用人民币1886元,总计人民币101886元,均有相应的票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中国大陆地区的实体门店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赔偿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万一千八百八十六元,共计人民币四十万一千八百八十六元;
四、驳回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本院对其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409号公证书部分公证网页;
2、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468号公证书;
3、棉田公司与蓝岛公司销售合同的发票、付款凭证;
4、棉田公司与东凯公司销售合同的发票、付款凭证;
5、棉田公司与南通大东有限公司(简称大东公司)购销合同的发票、付款凭证;
6、棉田公司与北京衣奇邦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订购合同的发票、付款凭证;
7、棉田公司与雄县昌升印务有限公司订购合同的发票、付款凭证;
8、棉田公司与蓝岛公司2012年销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9、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第17409号、第24637号公证书部分公证网页;
10、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467号公证书。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本院(2017)京民终614号、688号、689号、690号、691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59号、第60号、第61号、第62号、第63号民事判决书;
3、第3545164号“MUJI”商标注册证;
4、“脊梁in上海”“LADYMAX”微信公众号文章,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5、重庆市公证处(2018)渝证字第11328号公证书;
6、重庆市涪陵公证处(2018)渝涪证字第359号公证书;
7、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18)沪卢证经字第464号、第490号、第411号公证书;
8、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
9、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240号公证书;
10、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另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注册的第4471263号、第4471268号、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均已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8年9月27日、2028年4月20日、2028年4月20日。
上述事实,有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关商标档案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棉田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系棉田公司认可的涉案商标排他使用被许可人,涉案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明确表示认可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委托制造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二者在其生产、销售的无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无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等商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注“无印良品MUJI”字样,在其生产、销售的腈纶毛毯/D、麻平织床罩/D、麻平织床罩/Q等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一审判决对于“晴纶毛毯/D”商品上的标签信息认定有误,对此本院认为,第06128号公证书及封存公证实物均可以证明该“晴纶毛毯/D”商品标签上标注了“無印良品”“日本制MADEINJAPAN”“株式会社良品计画www.muji.net”“品名:腈纶毛毯/D”“经销商: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零售价:RMB940元”等字样,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中,标有“無印良品”标志的腈纶毛毯、麻平织床罩等商品及标有“无印良品MUJI”标志的羊毛可洗床褥、棉天竺床罩等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毛毯、床罩、褥子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2406类似群组,二者在生产部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叠,已分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涉案商标为中文“无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MUJI”标志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仅在第一个汉字上有繁简体区别,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标志完整包含“無印良品”且与涉案商标仅存在第一个汉字的繁简体差异。
“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进行隔离观察时,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無印良品”商标与本案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不同,不能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合理抗辩事由。
在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名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无印良品”商标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名下多个“無印良品”已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作为分别拥有两商标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对于超出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犯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主张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在中国境内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麻平织床罩/D、麻平织床罩/Q等商品上显示的产地为中国,其他被诉侵权产品即使产地在境外,但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境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即已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生产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销售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棉田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决关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鉴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经侵害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已经完全停止其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根据被诉侵权行为事实情况判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实体门店及天猫旗舰店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纺织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订购合同》《授权销售合同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409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468号公证书、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本案起诉前三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有关棉田公司和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起诉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棉田公司和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以法定赔偿的方式主张经济损失人民币698114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使用情况、被诉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人民币3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有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千三百二十八元,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