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40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密娜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新社区蚶山南街**。
经营者:吴密娜。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密娜食杂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