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1民初63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林耀晖,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海口龙华华衍数码通讯商场,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义龙东路****楼第**铺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6MA5T3KRPX5。
经营者:刘泽聪,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荣耀园**房,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龙华华衍数码通讯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10月1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五条(javascript:SLC(98761,131))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余款400元退还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立夫人民陪审员 周经震人民陪审员 王 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邴长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