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知民初3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区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经营者:张治富。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以被告店铺转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