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565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A。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强,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亳州九州通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酒城大道九州通中药物流园****,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MA2T8HUG9L。
法定代表人:何元龙。
被告: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办公楼宇(**)**楼**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37305。
法定代表人:孟明。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亳州九州通分公司、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亳州九州通分公司、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