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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云友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1134号
案件名称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云友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怀金;徐云友;马影光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134号原告: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北山街**。

法定代表人:王国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国,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怀金,男,满族,1955年8月15日生,住辉南县。

被告:徐云友,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辉南县。

被告:马影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辉南县。

原告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影光、徐云友、李怀金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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