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1352号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保馨生活超市,经营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泉路伍屋村二巷**102。
负责人:陈碧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保馨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静芳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保馨生活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静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保馨生活超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静芳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保馨生活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尤静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