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987号之一被执行人:渠飞,又名渠畏畏,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孙童,又名孙敏敏,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渠飞、孙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苏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渠飞罚金70000元;
追缴渠飞、孙童共同违法所得534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到渠飞、孙童的居住地调查、走访,了解到渠飞、孙童不在村里居住,具体去向、信息不明。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渠飞、孙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8月6日、8月27日,本院扣划了渠飞银行存款共计7515.82元。
2019年11月19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渠飞、孙童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渠飞、孙童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渠飞、孙童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渠飞、孙童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渠飞的罚金已执行7515.82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罚金62484.18元以及渠飞、孙童共同违法所得53400元进行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渠飞、孙童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中渠飞、孙童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渠飞、孙童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个人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