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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州安尔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24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州安尔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福州安尔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24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安尔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路东侧)中央第五街2#楼14层17商务金融(含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用凯。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州安尔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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