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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威、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841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威、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韩威;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841号之一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城乡路****108。

法定代表人:赵文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睿,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威,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宇,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法定代表人:杨文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秋,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松,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威、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19日,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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