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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海阳市泉超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906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海阳市泉超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海阳市泉超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90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泉超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小纪镇夹格庄村东150米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C6G3P3D。

投资人:初美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海阳市泉超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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