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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祖政、赖世钦、赖建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22刑初644号
案件名称游祖政、赖世钦、赖建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祖政;赖建伟;赖世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刑初64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祖政,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居住地福建省仙游县。

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4月29日被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世钦,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4月29日被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建伟,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4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9]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赖建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祖政及其辩护人黄剑飞、被告人赖世钦、赖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夫妻 在未取得三六一度和特步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仙游 县龙华镇金沙村埔林12号家中加工带有361°注册商标标识、特步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并向被告人赖建伟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2938元。

2018年7月13日,仙游县公安局民警在仙游县查获带有361°标识的运动鞋250双、带有361°标识的运动鞋鞋面1320只、带有361°标识的运动鞋鞋垫2000只、带有特步标识的运动鞋32双、颖锋牌成型机一台。

经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带有361°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均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武汉泛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带有特步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属假冒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未销售的250双带有361°标识的运动鞋和32双带有特步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11280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赖建伟在淘宝网、拼多多网上销售带有361°注册商标标识、特步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4000元。

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赖建伟于2018年7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2018年7月13日,仙游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的361°网跑鞋250双、361°网跑鞋鞋面1320只、361°网跑鞋鞋垫2000只、精得登跑鞋(仿特步)32双,扣押了被告人游祖政的账目1本,扣押了被告人赖建伟的账目2本。

2018年7月18日,仙游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游祖政的颖锋牌成型机1台、 2018年8月9日,仙游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上交的违法所得2.4万元,扣押了被告人赖建伟上交的违法所得7.5万元。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8万元,被告人赖建伟向本院预缴罚金18万元。

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赖建伟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赖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查获照片,书证关于查处侵犯三六一度“361°”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投诉书、商标注册证、账目三本、扣押决定书、工商银行存款凭条、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本院代保管款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赖某证言,扣押笔录及附件,微信账单、网店交易记录光盘,鉴定报告、价格证明、鉴定证明、工作说明、情况说明以及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黄剑飞认为指控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非法经营的数额有出入。

经查,虽然被告人赖建伟与被告人游祖政在侦查期间对微信转账中部分兑换现金数额的供述不一,但庭审中三被告人对指控的数额均无异议,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无理,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以非法经营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1421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赖建伟以非法经营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35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赖建伟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能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均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游祖政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非法经营的数额有出入的意见无理,不予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祖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赖世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赖建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的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赖建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的被告人游祖政、赖世钦的361°网跑鞋二百五十双、361°网跑鞋鞋面一千三百二十只、361°网跑鞋鞋垫二千只、精得登跑鞋(仿特步)三十二双、颖锋牌成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建晃 人民陪审员  刘春桥 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梅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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