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55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天意手机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新城小区**楼北侧的“天意手机店”。
经营者:刘玉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天意手机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退还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