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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泗县福满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泗县福满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泗县福满万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113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福满万家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丁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N4LFT3T。

经营者:王保安。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福满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泗县福满万家超市立即停止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泗县福满万家超市赔偿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元,共计2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泗县福满万家超市的字号被注销,需将经营者列为被告,重新起诉为由,于2019年11月30日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解亚洁 审 判 员  许劲松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刘相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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