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384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龙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福州路**法定代表人:樊凡。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龙泽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11日,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