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151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环环(遂宁市伯爵龙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环环(遂宁市伯爵龙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