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59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开心副食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碧云路华中农贸生活超市东大棚**。
经营者:夏泽义。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开心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