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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白江春桂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1322号
案件名称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白江春桂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春桂商贸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322号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山路与赣江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春桂商贸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逸中路1288号附212号。

投资人:桂莲。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春桂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春桂商贸经营部达成和解,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春桂商贸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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