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知民初47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佰年马氏道口烧鸡铺,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经营者:马克引。
被告:马克引,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津县佰年马氏道口烧鸡铺、被告马克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并于2021年4月2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延津县佰年马氏道口烧鸡铺、被告马克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