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5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爱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院**楼**1207。
法定代表人:邝金武,董事及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楼******/div>法定代表人:苏康,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爱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启航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师启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3007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爱启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0072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关于“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的规定,并非原审裁定所理解的仅“指普通民事纠纷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纠纷”。
鉴于被上诉人京师启航公司起诉书中所主张的爱启航公司行为是通过互联网侵害其民事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应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爱启航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原告京师启航公司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上诉人爱启航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提出的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并不属于上述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