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硚口区老左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41-23、24。
经营者左正秋,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淋山河镇凤凰村**。
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老左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汉市硚口区老左汽车用品商行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